Quote:
引用第13楼印子于2008-04-18 15:25发表的 :
“按:第101条和第158条,都以“伤寒中风”开头,其意义是并举伤寒和太阳中风,也就是说,本条的症候可以在中风或伤寒两种情况之下发生,而并不限于中风或伤寒一种情况。如果“太阳病”三字果然包括太阳中风和伤寒两种情况,如前人普遍的理解,那么张仲景为何不直接以“太阳病”三字名之,而以“伤寒中风”命名呢?”
这里在书写或思维上是不是出现问题?
首先是并举伤寒和太阳中风,但接下来却出现“本条的症候可以在中风或伤寒两种情况之下发生”
把伤寒中风/太阳中风,变成中风或伤寒。这是另外两种概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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伤寒是伤寒,中风是中风!太阳中风和伤寒中风,您的理解竟然是一样的吗?有什么根据?